[摘要] 凡2018年10月1日前已办结预(销)售许可(备案)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预审的开发项目,按照原交存标准交存; 2018年10月1日后,第一次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备案)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预审的开发项目(含10月1日前已提交第一次申请但未办结的项目),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交存标准执行。
近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调整后的交存标准:
无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55元/平方米;
有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75元/平方米;
其他75元/平方米
凡2018年10月1日前已办结预(销)售许可(备案)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预审的开发项目,按照原交存标准交存;
2018年10月1日后,次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备案)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预审的开发项目(含10月1日前已提交次申请但未办结的项目),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交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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