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撤销被告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的备案登记。经查明,原告杨某在1993年购买了南洋花园B栋的一处房产并交清了购房款,1995年11月7日被告(时称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购置了十余年房子竟办理不了过户手续?来到南昌市房管局的杨某才发现自己的房产早在2001年就已被备案登记在他人名下,杨某因故多次与被告房管部门进行交涉,被告却拒不撤销该备案登记。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撤销被告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的备案登记。
经查明,原告杨某在1993年购买了南洋花园B栋的一处房产并交清了购房款,1995年11月7日被告(时称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4月原告杨某将该房出售给曹某,曹某入住至今。原告发现被告已于2001年1月4日仅根据案外人提供的《商品房销(预)售楼层》表就将该栋房屋登记备案在他人名下,造成该房产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杨某因此多次申请被告撤销备案登记,被告却拒不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为原告杨某所有并持有相应产权证件,在该房屋所有权证未经合法程序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其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等,商品房预售人应凭预售合同等材料报房产和土地部门登记备案。本案中被告在仅有《商品房销(预)售楼层表》的情况下将原告杨某合法所有的房产备案登记于他人名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吧。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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