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记者从南昌 获悉,日前南昌下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昌市城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值下浮比例的公告》。根据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南昌市城区存量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值下浮比例调整为10%。
昨日,记者从南昌 获悉,日前南昌下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昌市城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值下浮比例的公告》。根据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南昌市城区存量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值下浮比例调整为10%。
据悉,税务机关在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即通过城区评估系统核定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值的基础上,下浮10%的比例形成计税价格。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价格时,以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吧。
此次调整以房管部门出具并盖有其业务受理专用章的《收件收据》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即《收件收据》上载明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含)以后的,适用10%的下浮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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