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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住大姨家欲占房法院判决其归还房屋

兰州晨报  2015-01-15 11:20

[摘要] 1月14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对一起房屋 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被告给原告返还争议房屋。

1月14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对一起房屋 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被告给原告返还争议房屋。

叶大爷、麻老太夫妻生有叶东和叶虹两子女。易华的 登记在叶大爷、麻老太夫妇的 簿内,关系一栏记载为“养女”。2004年5月,叶大爷所在单位给其分配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建筑面积为136.96平方米住房一套。2006年1月叶大爷去世,2007年春节期间,麻老太及易华一家搬进装修好的涉案房屋入住。2011年2月,经医院确诊麻老太患老年痴呆症,同年2月21日,叶东将其母接至其家居住。后麻老太返回东岗西路住房时发现门锁被换,双方遂发生纠纷的。

原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麻老太的诉请。宣判后,麻老太不服提起上诉称,易华原系其胞妹的女儿,为了就近 ,幼时曾寄托于上诉人处,二人不存在母女的收养法律关系。另外,麻老太、叶大爷因系同一单位人员,因此,在叶大爷去世后,单位已经将房屋购买人更名为上诉人麻老太。因此,请求撤销(2013)城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吧。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易华虽在涉案房屋居住,但在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前或无证据证实该房屋为其 的情况下,麻老太要求腾交涉案房屋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易华是否是麻老太养女的问题,因本案属物的返还请求权,而确认养女的问题属身份确认权,二者之间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此问题本案不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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