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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调整房屋 土地契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江西日报  2015-05-20 09:20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契税税率作如下调整:单位或个人以购买、赠与等形式取得住房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其他情形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调整后的税率自2015年6月16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契税税率作如下调整:单位或个人以购买、赠与等形式取得住房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其他情形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调整后的税率自2015年6月16日起执行了。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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