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在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中,除了一般规定外,对部分行业经营行为作了特别规定 ...
《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经通过了,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商品房方面,规定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退房、赔偿损失: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2.房屋套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误差比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3.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选址、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带装修约的;
4.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迟延,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或者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以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
6.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一年,由于经营者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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