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见》提出,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1万套,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17.1万套。
《意见》提出,将完善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统一为城乡每人每月270元;将49周岁至5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统一为城乡每人每月340元。取消再生育辅助年龄上限规定,将49周岁以上有生育愿望且有生育医学指征的“失独”家庭纳入服务范围。
医疗保障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将提高30元,达到410元;将未成年人(含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从50元提高到120元,与成年人的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同时,要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10.35亿元,将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410元。参合率稳定在95%。
省财政安排11.3亿元,将2009年底前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和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增加安排2.25亿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
《意见》提出,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1万套,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17.1万套;在扶贫开发方面,今年,省财政统筹资金40亿元,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在交通设施方面,力争到2016年底,全省38个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县自然村基本建成水泥路,完成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超过100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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