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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程建设保留四类保证金 取消的月底前退还

南昌新闻网  2016-09-12 08:07

[摘要] 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江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近日出台。我省提出,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江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近日出台。我省提出,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取消的保证金月底前退还

我省提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追究谁的责任”的原则,确保“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全面落实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改、人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周密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同时,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情况。

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必须立即退还,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按原收缴渠道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返还,以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返还违约金

连续三年未欠薪,可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我省提出,对取消的保证金,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规范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少于原规定缴存额的50%;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超过原规定缴存额的200%。

未经批准不得新设保证金项目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改、人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对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

同时,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对依法保留的四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鼓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我省提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在各级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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