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就规范全省城市道路开挖行为发出通知,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须报送道路开挖计划
通知要求,各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安排,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市政部门报送城市道路开挖施工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凡未列入道路开挖施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道路开挖。对于能够综合多管线施工的,应做到合并施工,以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反复开挖。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应急抢修确需开挖的,允许先开挖,并同时通知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道路挖掘前须公示
通知要求,各地在道路挖掘施工前,须对施工原因、施工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施工时限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交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施工期限长的道路挖掘,须编制交通疏导方案,并于工程开工前7个工作日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有关施工通告。
要严格执行封闭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围挡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要即时做好渣土清运工作,确保“土不落地、及时清运”,同时做好降尘降噪,保证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清洁整齐。
开挖工地设监管责任人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的检查,做到每个开挖工地均有指定监管的责任人,督促规范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加大对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状况的巡查、监管,对违章挖掘、违反文明安全施工的行为和责任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同时,我省要求,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在城市新区道路规划设计建设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步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在老城区进行城市道路改造建设时,应协调各管线工程,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