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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出台中心城区共享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赣州官方实播台  2018-08-23 16:15

[摘要] 近日,我市出台《中心城区共享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创新管理模式,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共享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促进市中心城区共享自行车规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市民绿色出行和安全文明骑行创造良好环境。

我市出台中心城区共享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市民安全文明骑行创造良好环境

近日,我市出台《中心城区共享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创新管理模式,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共享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促进市中心城区共享自行车规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市民绿色出行和安全文明骑行创造良好环境。

暂行办法提出,在我市从事共享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运营租赁服务。同时,经营企业应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共享自行车服务;投放数量按城区常驻人口的3%比例投放,并按现有存量的比例进行分配,超出部分各经营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0日内自行撤离;已在中心城区投放租赁服务的企业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善电子围栏技术,不设置的经营企业取消投放资格;原则上在一个投放点投放的车辆不得超出20辆,超出部分经营企业应在当日自行调整;应运用电子地图等先进手段,通过用户手机APP,标注可停放区,提醒引导用户将自行车规范停放方可结算;退出运营前,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

暂行办法明确,市城管局牵头,各区城管局与经营企业共同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域,通过设置电子围栏技术规范共享自行车停放。经营企业建立“黑名单”机制,实行“一次警告、二次处罚、三次禁行”措施,对一年内累计3次不按规定使用车辆的行为人设为“黑名单”,终身禁止其骑行。市、区城管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定期对共享车辆营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租赁服务不力、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月考核不合格、屡遭投诉的经营企业,由市城管局约谈相关经营企业负责人,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仍未整改的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限制其投放。在限制投放期限内仍未整改或整改无法达到要求的,以及月考核连续3个月不合格的,取消该企业共享自行车租赁服务投放资格。

此外,市公安局将加大对盗窃、损毁共享自行车,以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规范车辆行驶秩序。市发改委将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推送的对用户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赣州)”予以披露,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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