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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赣州官方实播台  2018-11-29 17:52

[摘要]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打造城市特色,丰富城市形象,规范我市住宅小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试行)

各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赣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打造城市特色,丰富城市形象,规范我市住宅小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空间场所设计

(一)建筑空间形态

重点塑造滨水空间,适当控制道路沿线空间。与沿江空间平行的住宅小区建筑主体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50米。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建筑主体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55米,城市次干路、支路两侧建筑主体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60米。

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应开敞通透,营造良好的景观效果和休闲氛围。建筑围合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的长度不应大于公园、广场用地红线周长的三分之二,且建筑主体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60米。

(二)天际轮廓线

住宅小区建筑应塑造良好的天际轮廓线。已编制城市设计的地区,规划建筑高度应遵循城市设计确定的高度分区。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地区建筑高度的变化应有规律,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滨水空间的建筑应向水面方向依次降低,形成富有层次感的天际轮廓线;沿山地带的建筑应结合地形,总体呈现“近山低、远山高”的空间布局。

住宅小区的设计应注意建筑高度的梯度搭配及层次变化,禁止大面积同一高度的建筑群体和“断崖式”的高低配建筑。同一场地标高上的住宅,建筑高度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三分之二,不同场地标高上的住宅,应同时考虑场地高差。

(三)景观视廊

滨水空间和城市主、次干路沿线的住宅小区建筑布局应满足用地内部环境与外部空间的通透性, 确保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的贯通。滨水空间和城市主、次干路沿线的建筑投影长度与地块临路(江)边界长度的比值不应大于60%,规划确定的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30米,两相邻视线通廊间隔不宜大于300米。

二、强化平面布局设计

(一)建筑平面布局

1.住宅小区总平面布局应与城市肌理相衔接,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沿线和滨水空间的项目应垂直或平行城市道路布置建筑,避免建筑与城市道路形成斜角关系。

2.当住宅小区建筑主要朝向确需与城市道路形成非垂直、非平行关系时,应设置与城市道路平行的裙房或多层次的绿化景观,改善建筑与城市道路的空间关系。

3.为住宅小区配建的商业宜集中点状设置,禁止临城市交通性主干路设置。

(二)场地竖向设计

场地竖向设计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市政道路标高、相邻地块场地标高、城市竖向规划确定。场地设计标高不宜低于相邻地块、市政道路设计标高0.3米且不宜超过1.2米。场地周边市政道路坡度较大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地形分段设计。

(三)建筑贴线率

住宅小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尽量平齐统一,城市主干路沿线、滨水空间、沿山地带的住宅小区,建筑贴线率不应小于40%;历史街区应遵循原有的建筑贴线率,以保持与历史沿革一致的空间尺度。

三、加强建筑景观设计

(一)建筑风格

住宅小区建筑风格应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风貌分区,同一项目或同一区域内的建筑风格、造型、色彩应协调统一。城市主、次干路沿线和滨水空间的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应采取公建化设计,临路一侧应设置封闭阳台;建筑山墙面临路(江)的,应将山墙作为主立面进行设计。

(二)沿街建筑高度

城市主、次干路沿线建筑的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H≤1.5(W+S)。

(三)建筑高宽比

城乡规划明确的重要景观节点,城市主、次干路沿线,滨水空间,沿山地带的建设项目应控制建筑高宽比。多层住宅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0.6:1或小于1:0.6;高层住宅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小于1:0.6。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体量应与历史文化建筑相协调,合理考虑建筑高宽比,避免立面过宽、过大的建筑。

(四)建筑山墙间距

位于城市主、次干路沿线的住宅小区,建筑山墙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高度27-54米(含54米)的建筑,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8米;高度54-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山墙间距不应小于20米;高度100米以上或特殊地标性建筑由专家论证确定山墙间距。

(五)建筑色彩

住宅小区建筑色彩应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应整体协调、局部统一。单栋建筑主要色彩不宜超过两种,同一组建筑的主要色彩不宜超过三种,同一街道、同一街区的建筑色彩应当相协调。

(六)建筑材质

1.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应选用耐久性好、品质高、不易脱落的外饰材料,不应选用普通涂料等外饰材料。

2.住宅小区建筑底层设置商业的,商业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饰材料。历史街区内的建筑外饰材料的选择应突出传统建筑特色。

四、强化交通组织设计

住宅小区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主干道。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不得大于停车位总数的10%,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规划条件要求配置充电设施,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住宅小区应设置满足停车需求的非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相对独立设置,配置充电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在地下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和机动车停车场分别设置。

五、加强其他方面设计要求

(一)绿地设计

住宅小区公共绿地应规划在小区内部主要道路周边,与城市公共空间相互渗透,融为一体,对小区居民全体开放使用。集中绿地面积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且宜集中布置。

(二)无障碍设施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建筑物与道路广场之间应有合理的衔接,必须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其尺寸、坡度等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三)建筑附属设施

建筑外部常用附属设施及可能增加的附属设施应统一设计,预留安装位置和构件。建筑室外空调机位、管线等设施应隐蔽设置,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屋顶需放置水箱、水塔、冷却塔等设施的,应采取隐蔽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外墙金属构件应尽可能使用不锈钢、铝合金等不生锈材料,避免生锈污染建筑墙面。

(四)建筑细部

住宅小区建筑应进行屋顶设计,建筑屋顶应简洁大方,六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住宅小区底层设置商业步行街的,街道两侧宜设置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廊等人性化过渡空间。骑楼、檐廊的净高不应小于3.5米,净宽不应小于4米。底层商业界面应通透,采用较大面积的落地玻璃门窗,加强界面的商业氛围。

(五)围墙

住宅小区沿城市道路的退让空间应遵循开放、可达的原则,宜设置开放广场、街心公园等公共空间。因安全管理确需设置围墙的,围墙不得超过建筑红线,并采用透空栏杆、绿篱、通透式围墙等形式,高度不应大于2.2米。

(六)排水管线

住宅小区排水应采取雨污分流,住宅小区的雨污排水管应分别接入市政雨污排水管网,方案设计中应包括地下管线设计内容专篇。

(七)配电设施

为住宅小区配建的箱式变压器和环网柜等供配电设施,原则上应设于地下,确需在地面设置的,应设置在设备用房并在规划建筑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不得设置在小区露天公共区域。设置在地下的配电设施应高出周边地面并设置挡水设施。

六、强化设计方案技术分析

住宅小区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原则上不少于两个,重要景观节点不少于三个。同时方案还应对建筑进行三维虚拟实景分析,从多角度对方案进行区域空间分析,分析成果和方案一并提交审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本通知试行前出具的规划条件已明确相关内容的,按已出具的规划条件执行。已审定的规划建筑方案,按已审定方案执行。

赣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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