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意赣州市将凤岗镇龙泉村、凤岗村、蔗山村、大塘村,太窝乡村尾村、洋田村;湖边镇叶山村、岗边村、梨园村、社前村,蟠龙镇章甫村、车头村、杨边村、蟠龙村、河坝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28.6140公顷(其中耕地22.8394公顷)和未利用地3.51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8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赣自然资征[2019]44号
赣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你局《关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赣市国土资建字〔2018〕292号)业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赣州市将凤岗镇龙泉村、凤岗村、蔗山村、大塘村,太窝乡村尾村、洋田村;湖边镇叶山村、岗边村、梨园村、社前村,蟠龙镇章甫村、车头村、杨边村、蟠龙村、河坝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28.6140公顷(其中耕地22.8394公顷)和未利用地3.51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7.7665公顷。同时将国有未利用地0.87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40.7727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用于商务金融、城镇村道路、教育、工业项目建设。
二、你局要进一步督促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22.8394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赣州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同时,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将相关信息在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时公开。
四、赣州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应土地时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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