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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这些地方房屋要拆迁了!征收范围及补偿方案来了!

赣州官方实播台  2019-11-15 14:44

[摘要] 为完善城市路网和城市排污管网,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决定对朝阳路(黄金大道—沙岭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完善城市路网和城市排污管网,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决定对朝阳路(黄金大道—沙岭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朝阳路(黄金大道—沙岭路)项目征收范围东至黄金大道,西至沙岭路,南至上犹江,北至朝阳路施工红线,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不含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详见附件1)。

经开区这些地方房屋要拆迁了!征收范围及补偿方案来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章贡区人民政府,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征收部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

实施单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签约地点

签约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签约地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朝阳路(黄金大道—沙岭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朝阳路(黄金大道—沙岭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朝阳路(黄金大道—沙岭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章贡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7日

朝阳路(黄金大道—沙岭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朝阳路(黄金大道—沙岭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房屋征收的目的与原则

实施朝阳路(黄金大道—沙岭路)项目,是为了完善城市路网和排污管网,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朝阳路(黄金大道—沙岭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为朝阳路(黄金大道—沙岭路)项目房屋征收主体,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蟠龙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类型

1.主房,是指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性建筑。

2.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第六条 未依法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征收部门、自然资源、房产、城管、征收实施单位等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竣工的未经登记的建筑;

(2)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

(3)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且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

3.未经依法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不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

(2)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建筑;

(3)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被征收房屋证载设计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准。

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安排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

(一)主房的征收与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一套住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补偿按主房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不足750元/户的补足至750元/户;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被征收房屋为其他用途的,机器设备、物资搬迁等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期为6个月。

(4)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及奖励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在就近地段相对集中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普通同类用途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具体房源以政府公布为准。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实行“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以弃房顺序号先后选房;弃房顺序号相同的,随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交付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补偿按主房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到期未交付的,自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为其他用途的,机器设备、物资搬迁等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

(4)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及奖励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二)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的征收与补偿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附件1、附件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2.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门卫室、值班室和附件1、附件2未列明的附属设施,按照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九条 违法建筑处理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2.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书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等处罚。

3.对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征收补偿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地点

签约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签约地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搬迁期限

房屋搬迁腾空的期限为15天,具体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另行发布公告确定。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的住房保障,按《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赣市府办发〔2011〕27号)、《关于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1〕201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保障与监督

1.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97-8378001)举报电子邮箱(gzkfqjw@126.com)负责接受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等规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复核或申请鉴定,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被征收房屋测绘、评估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依法开展测绘、评估工作;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提交资料的,以房屋征收部门调查为准。

8.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签约截止期限结束后合理期限内报请章贡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或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腾空弃房的,由政府依法强制腾空搬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原则上在国有出让土地上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基础上核减10%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由评估机构直接评估确定国有划拨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被征收房屋涉及出租的,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征收导致租赁合同解除补偿进行了约定,原则上双方可以参照约定协商处理;如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可以考虑投入情况、剩余租赁期限、租赁到期后装修归属等协商处理装修补偿分配;对搬迁费用可以考虑各自需要搬迁物资情况协商分配;对停产停业损失可以考虑房屋所有权人租金收入损失、承租人经营损失等情况协商确定。

(2)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一致,但需要政府向房屋承租人支付款项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根据协议将应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部分款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3)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不影响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针对存在争议的,补偿款暂缓发放,并明确告知房屋承租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不提起诉讼的,则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补偿款,但发放前应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出具承诺书。

3.被征收房屋涉及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如实声明,并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4.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被征收人交房前人为拆除原房屋固定设施的,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6.被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7.本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8.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果树、茶树等青苗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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