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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规定!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应实行实名制登记

赣州官方实播台  2020-02-11 16:50

[摘要] 2月10日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表决通过了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月11日

记者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

为了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月10日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表决通过了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出台规定!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应实行实名制登记

新华社记者 熊琦 摄

坚持党的领导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记者注意到,决定中要求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

坚持依法防控,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防止疫情输入、输出和蔓延

决定中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比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输入、输出和蔓延。

社区(村)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同时做好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对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紧急调集人员的应按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决定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在防疫管理、隔离观察、医疗卫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值得一提的是,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应当实行实名制登记

决定中明确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重点人员、重点群体加强健康监测,对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情况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应当实行实名制登记,时间上报属地卫健部门。

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医学调查、检验检测、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

针对个人,决定中指出,个人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依法接受医学调查、检验检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应当了解疫情防护知识,做好自我防护,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自发的聚会和自行组织的集体活动,不猎捕和食用野生动物。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

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时间按照规定报告,避免发生再传播和交叉感染。从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使用提供便利

决定要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等提供便利。要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畅通水、电、气的供应。

充分发挥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平台的作用,加强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更多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纸质办理结果实现邮寄送达,切实提高全省各级政府网上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选择网上办、掌上办、邮递办等办事渠道,尽可能避免到办事大厅现场办理相关业务,减少人员聚集。

规范管理慈善捐赠活动确保接收支出使用等过程透明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学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健康诊断、联防联控、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切实加强防控管理和健康监测,有效应对返城人流高峰,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归口管理责任,严防新的疫情输入性蔓延、流动性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对疫情防控工作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决定特别指出,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造谣传谣、野生动物交易等行为

决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野生动物交易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不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隐瞒病情等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拒绝或者擅自脱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

(二)未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以及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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