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改善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决定对金星棚户区改造安居小区项目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改善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决定对金星棚户区改造安居小区项目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金星棚户区改造安居小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详见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附件1)。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章贡区人民政府,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征收部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
实施单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签约地点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
签约地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金星棚户区改造安居小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注销或变更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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