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2020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复文号、批复日期
赣自然资征[2020〕399号、2020年6月30日批复、2020年8月7日印发
二、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工业、医疗卫生、文化设施、教育、公园与绿地、城镇住宅项目建设。
三、被征地权属单位、征地面积
镜坝镇镜坝村、老镜坝村,龙岭镇金龙村、向阳村、新屋村,蓉江街道华山村、西华村,太窝乡太窝村、元岭村,唐江镇大岭村。批准建设用地7.8061公顷,其中农村集体农用地6.7022公顷(含耕地5.7571公顷)、建设用地0.3819公顷和未利用地0.0175公顷,将国有农用地0.0224公顷(其中耕地0.0224公顷)和未利用地0.68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康府办字〔2017〕2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
五、安置保障政策
1.按南康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南康区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康办字〔2013〕98号)文件精神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完全失地农民将办理失地农民证,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2.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文件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20日
七、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或相关乡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兑现手续。
八、禁止任何形式的抢建、抢种行为.
特此公告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