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公积金字〔2022〕14号
关于开展与湖南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机关各科室、各分中心:
为推进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深化住房公积金领域合作,助力湘赣边区域城市职工跨市安居创业,根据《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合作公约》相关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开展与湖南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省内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的基础上,增加湖南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即湖南长沙等5个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市缴存职工在湖南长沙等5个城市购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