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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赣州这些违建将依法强拆

赣州官方实播台2023-06-14 09:28:56来自江西省

违建之风不可长!

违法建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

占用公共空间

还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近日

有多位网友在“问政赣州”平台反映

赣州多地存在违建情况

一起来看

01

上犹县东山镇上埠村

有网友反映

上犹县东山镇上埠村村民违建

今年3月、4月

上犹县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下达了拆除通知书

但是到如今

该处违建还没有拆除

上犹县东山镇人民政府

回复如下

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罗某来、罗某军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有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告知罗某来、罗某军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正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强制执行需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期满才能执行。下一步,上犹县东山镇将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法解决。

02

瑞金市太阳城三期

有网友反映

在瑞金市太阳城三期(书香一品)

有居民在公共区域违建违拆

瑞金市城市管理局

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经现场勘查

回复如下

6月8日,瑞金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瑞金市住房保障中心前往瑞金太阳城三期(书香一品)2栋3205顶楼踏勘,户主私自改变建筑原来设计,在楼顶位置违建违拆情况属实。瑞金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已协助主管部门瑞金市住房保障中心督促物业中心对该户主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户主拆除违章建筑。瑞金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也协助户主拆除了部分违建楼板。后续瑞金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配合好市住保安置中心持续督促户主及时完成整改。

03

寻乌县广寻云府小区

有网友反映

寻乌县广寻云府小区

13栋商品住房

楼顶违法搭建

寻乌县整治“两违”和临时建筑工作协调办公室

回复如下

寻乌县整治“两违”和临时建筑工作协调办公室于6月6日派员前往事发点核实网友反映情况。现场核实反映情况属实:业主黄某、钟某擅自在广寻云府小区13栋一单元商品住房楼顶公共露台位置进行立并浇筑混凝土板。其行为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下列行为:(二)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其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涉嫌违法违章搭建。

目前已经叫停违建人员的违法行为,并由寻乌县城管局对业主黄某、钟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黄某、钟某于6月12日前自行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整改,恢复原状,如当事人在时限内未对违建自行拆除整改到位,寻乌县整治“两违”和临时建筑工作协调办公室将组织执法力量对违章搭建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公共露台原状

04

信丰县清华誉府小区

有网友反映

信丰县清华誉府18栋302

违规浇筑增加一个房间

信丰县自然资源局

回复如下

现信丰县自然资源局已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整改到位,如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加强建设管理

向违法建设行为说“不”

什么是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等。具体如下:

(一)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未按期拆除的;(五)未经批准的各种改建、扩建、搭建、加建、新建建筑;(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

常见的违建行为

 擅自在消防通道建储物间;

✖  擅自在阳台上搭钢构棚;

  擅自在顶楼搭建房屋

  擅自在走廊过道搭建隔间;

……

违建的主要危害

危害公共安全。违建挤占安全消防通道,存在巨大消防安全隐患。同时,违建影响房屋的主体结构,可能导致墙体裂缝、楼板断裂、房屋倒塌。甚至,违建未经专业机构科学合理设计,本身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影响城市管理建设。私搭乱建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布局,无法满足城市建筑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的要求,影响统一管理。

影响社会公平。违建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城市空间,变相侵占他人权益,损害公共利益。

查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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