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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交付,业主能拒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赣州官方实播台2023-07-10 10:19:12来自江西省

买房后并已办理交付使用,业主能否拒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起看看今天的以案释法,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看看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被告某公司取得某市一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底层建筑面积691.36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910.39平方米。该公司未交纳过上述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16年9月,原告该大厦小区业主大会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决定由该大厦业主大会代表业主提起追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诉讼。大厦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就其所有的该大厦底层、二层的房屋向原告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7566.9元。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于2010年获得房地产权证,至本案诉讼有6年之久,原告从未主张过维修资金,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资金,系为特定目的,即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它在购房款、税费物业费之外,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由其专用性所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并非源于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为了准备应急性地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业主大会要求补交维修资金的权利,是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维护小区共同或公共利益之职责的管理权。如果允许某些业主不交纳维修资金而可享有以其他业主的维修资金维护共有部分而带来的利益,其他业主就有可能在维护共有部分上支付超出自己份额的金钱,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并将对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应向原告大厦业主大会交纳该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维修资金57566.9元。

普法时间

Q:业主能拒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吗?

答:不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依据上述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这项义务的产生与存在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所有权人。因此,业主不能拒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来源: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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